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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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