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