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在《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前,已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再重新进行登记。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