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条件
第九条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条件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