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条件

第九条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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