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
第三十九条
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按要求实行联网收费,并遵守路网的其他统一要求,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有关经营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
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按要求实行联网收费,并遵守路网的其他统一要求,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有关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