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

第三十八条

受让方在依法取得收费公路权益后,依法成立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绿化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并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检测、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公路技术状况检测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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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