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

第三十五条

受让方依法拥有转让期限内的公路收费权益,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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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