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转让收入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应当全部用于公路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用于公路建设以外的其他项目。 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 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外,主要用于公路建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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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