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程序

第三十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公路收费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抄送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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