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程序第二十九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转让合同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