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公路收费权转让审批。 审批机关在审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 同意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公路收费权转让批准文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程序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公路收费权转让审批。 审批机关在审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 同意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公路收费权转让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