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公路收费权转让审批。 审批机关在审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 同意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公路收费权转让批准文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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