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程序

第二十六条

转让国道(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下同)收费权,应当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将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与公路收费权合并转让的,由具有审批公路收费权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 单独转让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审批,按照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执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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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