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依法订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项目名称和经营内容; (三)经营范围和转让期限; (四)转让价格及支付价款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合同生效后6个月)和方式; (五)有关资产交割事项; (六)转让方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七)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养护维修保证金等); (十)经营风险的承担责任; (十一)公路养护责任; (十二)公路移交的方式和时间;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四)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五)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六)转让合同期满后公路收费权的归属和移交事项; (十七)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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