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程序
第二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年限、通车时间、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近年收支情况等; (二)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资格和资信要求。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的,应当要求受让方承诺所成立的公路经营企业不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受让方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受让方的债务; (三)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转让金的支付形式、期限(最长不超过合同生效后6个月)及担保要求; (五)经营期间公路养护、绿化及水土保持要求; (六)经营终结后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公路权益移交时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服务设施的标准; (七)受让方或其设立的公路经营企业破产,终止、解除转让协议的条件; (八)政府终止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协议的条件;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地点及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安排; (十一)评标标准、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因素; (十二)签订的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三)职工安置方案; (十四)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