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程序
第十六条
转让下列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转让方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权价值进行评估: (一)政府还贷公路; (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 (三)使用国有资本金投资的公路。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确定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转让最低成交价的依据。 转让方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程序
转让下列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转让方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权价值进行评估: (一)政府还贷公路; (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 (三)使用国有资本金投资的公路。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确定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转让最低成交价的依据。 转让方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