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程序

第十六条

转让下列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转让方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权价值进行评估: (一)政府还贷公路; (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 (三)使用国有资本金投资的公路。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确定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转让最低成交价的依据。 转让方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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