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程序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收到转让立项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转让的收费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转让立项审查意见。 转让立项审查意见可以作为转让方在作转让前期准备工作时证明拟转让的公路收费权符合转让条件的依据。 转让立项审查意见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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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