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程序

第十四条

转让公路收费权,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可以先向审批机关提出转让立项申请。 提出转让立项申请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收费权的公路概况,包括公路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近三年该收费公路的收支情况等; (二)转让的原因和目的; (三)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所得收入的投向; (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五)转让尚未偿清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权益的,出具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六)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文件; (七)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八)首次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 (九)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的,提供公司章程; (十)再次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提供原转让协议; (十一)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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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