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条件
第十二条
公路收费权的受让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 (二)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独转让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时,其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执行。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条件
公路收费权的受让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 (二)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独转让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时,其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