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条件

第十条

转让尚未偿清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申请转让审批前经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同意。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申请转让审批前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报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核准时应当同时提交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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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