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保障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是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的共同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履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的主体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水平。因发电、电网或用户原因引起电能质量问题时,责任主体应当按“谁干扰,谁治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并接受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