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 第四条独立法条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电能质量管理应当遵循“标准指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发电、供电和用电各方应在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的全过程贯彻电能质量主动防治的理念,共同维护电气安全使用环境。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