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电能质量管理应当遵循“标准指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发电、供电和用电各方应在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的全过程贯彻电能质量主动防治的理念,共同维护电气安全使用环境。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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