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一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能质量,是指电力系统指定点处的电特性,关系到供用电设备正常工作(或运行)的电压、电流、频率的各种指标偏离基准技术参数的程度。电能质量指标包括电力系统频率偏差、供电电压偏差、谐波(间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电压波动与闪变、电压暂升/暂降与短时中断等,各项电能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1.《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GB/T 15945); 2.《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 3.《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4.《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间谐波》(GB/T 24337); 5.《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GB/T 15543); 6.《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 7.《电能质量 电压暂降与短时中断》(GB/T 30137); 8.其他电能质量相关国家标准。 (二)干扰源,是指接入电力系统的对电能质量造成影响的非线性、不平衡、冲击性发、供、用电设备或设施。 (三)电能质量监测,是指根据测量准确度要求,使用相应的电能质量监测设备(便携或在线)测量电力系统指定点处的电能质量指标。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