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可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电力用户开展电能质量监督检查, 受监督检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配合: (一)进入受监督检查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受监督检查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调取、分析受监督检查企业的有关电能质量信息。 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电能质量专业相关专家参加并提供专业意见建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对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 依法依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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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