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受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对电能质量问题的诉求,必要时可开展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协助开展电能质量问题分析、检验测试等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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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