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八条第六章 信息管理第二十八条电网企业等相关企业应当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国家能源局、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报送电能质量信息。 电能质量信息报送内容和程序由国家能源局另行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