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等相关企业应当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国家能源局、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报送电能质量信息。 电能质量信息报送内容和程序由国家能源局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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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