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用电电能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干扰源用户接入电力系统时,应当在规划可研阶段开展电能质量评估,采取必要的电能质量防治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运。在试运行阶段(6个月内),应当开展电能质量监测,指标超标时应当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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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