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条
第四章 输配电电能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对新能源场站并网点、10千伏及以上接有干扰源用户的公共连接点的电能质量问题分析。由于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影响电能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时,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应采取防治措施予以消除。对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电网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并报送本级电力管理部门、抄报所属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干扰源用户消除引起中止供电的原因后,电网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不能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的,应向干扰源用户说明原因。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