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十二条

鼓励电能质量监测装置、治理设备制造企业加强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确保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鼓励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使用经电能质量特性检测认证的发电和用电设备。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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