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二条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二条鼓励电能质量监测装置、治理设备制造企业加强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确保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鼓励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使用经电能质量特性检测认证的发电和用电设备。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