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一条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开展电能质量行业自律与服务,开展信息分析与应用、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工作。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职业能力培训与评价等服务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