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开展电能质量行业自律与服务,开展信息分析与应用、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工作。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职业能力培训与评价等服务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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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