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十条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

电力用户负责所属厂站(房)或设备(设施)电能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用电电能质量监测、电能质量问题防治,配合开展公共连接点电能质量管理等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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