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 第十条独立法条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十条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条电力用户负责所属厂站(房)或设备(设施)电能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用电电能质量监测、电能质量问题防治,配合开展公共连接点电能质量管理等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