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信用积分为计分周期内的累计积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一年度1月1日起重新计分,重新计分时,将上一周期扣除的分数乘以40%继续计算。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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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