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七条

专利代理信用信息依托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专利代理监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二)各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信息;

(三)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报送的信息;

(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以及能够反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专利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的信息,以及分支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可由业务开展或分支机构所在地采集,归集到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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