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托专利代理管理系统采集信用指标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试行)》和《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试行)》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等级,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对信息进行公示和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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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