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四级,分别为“A”、“B”、“C”、“D”级,按计分情况评价。计分满分为100分,根据负面信息予以扣减。负面信息包括不规范经营或执业行为、机构经营异常情况、受行政或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等级标准如下:

(一)A级为信用积分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含)的;

(二)B级为信用积分80分以上(含)不满90分的;

(三)C级为信用积分60分以上(含)不满80分的;

(四)D级为信用积分不满60分的。

根据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适当设置附加加分项,并增设“A+”等级,等级标准为超过100分的。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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