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国专利代理信用监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信用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联合开展专利代理信用监管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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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