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附件:1.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试行)2.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试行)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