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