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对于“B”、“C”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适时进行业务指导,并视信用等级变化,实施相应的激励和分类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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