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对达到“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在有关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为其提供便利化服务,在政府采购、资金支持奖励等工作中优先考虑,在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中优先受理和审核。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结果运用
对达到“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在有关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为其提供便利化服务,在政府采购、资金支持奖励等工作中优先考虑,在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中优先受理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