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三条第四章 结果运用第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建立专利代理信用管理联动机制,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