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告查询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信用等级和计分有异议的,或者被扣分后因履行相关义务可以纠正相关行为且已完成纠正的,可以书面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核查或信用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异议申请或者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至受理异议申请或者修复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由其告知申请人。异议申请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新;修复申请通过的,消除相关负面信息,所扣分数在下一计分周期不再滚动计算。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