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条

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新执业的专利代理师,当年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参与评价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本年度内如出现加分、扣分引起信用等级变化的,在相关情形发生10个工作日内更新。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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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