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国家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每年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应不少于1次,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省级或设区市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国家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每年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应不少于1次,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省级或设区市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