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及其增补公告等标准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把控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及其增补公告等标准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把控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