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六条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要具备完整的生产工艺流程,应以谷物(大米、小米等)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