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指导全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原则上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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