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商场、超市和母婴店为重点,统筹城市、乡镇、农村等不同地区,兼顾线上、线下两种销售渠道,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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