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标签标识管理,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2257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标识标注。

标签标注“婴幼儿食用”或“6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等表明专供婴幼儿食用的用语、图案的,应当真实、准确,其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关于“婴儿”或“幼儿”定义的要求;其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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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