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委托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采取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依法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被委托方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委托生产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其包装上应当同时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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