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运输、交付、贮存、销售等关键控制环节的全链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婴幼儿辅助食品购入、运输、交付、贮存、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及销售者应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确保食品可追溯。

委托加工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也应当遵守追溯相应规定。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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