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制作、发布、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网络谣言、淫秽色情,以及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制定机关
网信办 文化和旅游部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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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